(2017)黔020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848号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金三角小区1#、7#楼(财富七十三康城),注册号520200000042171。法定代表人:吴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博,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828179。委托代理人:郭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10110201。被告: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58692C。法定代表人:翟纯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昱辰,系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789734。委托代理人:陈兴明,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已与六盘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19元,由原告六盘水第五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禹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