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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未爱、王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未爱,王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郭未爱,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骞,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