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987号原告: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高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培森,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撤回对被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杭州良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