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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王文成与被异议人王小峰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小峰。申请执行人王文成。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王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0日,异议人王小峰对本院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小峰称,申请执行人王文成原系其岳父。2010年1月,异议人王小峰与王汐结婚后,于2011年9月向父母王平仲、王元华借款160000元购买了一套四十余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解决了小俩口栖息之窝问题。2012年5月,两人儿子诞生取名王一达。2014年6月,异议人王小峰与王汐离婚后,与王汐一家人就探视儿子王一达的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同年7月13日,因此事异议人与王文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文成受伤,经法院判决异议人应赔偿王文成各项损失90000元(已付45000元,尚欠45000元)。2016年1月,异议人父母王平仲、王元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异议人和王汐共同偿还购房款160000元。经法院判决异议人与王汐应共同偿还160000元。该案也在本院执行之中。现王文成在贵院申请执行,以异议人欠其45000元为由,要求法院拍卖异议人居住的房屋来偿还欠款,该拍卖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异议人仅欠王文成45000元,该款异议人王小峰表示可通过打工赚钱逐步偿还。异议人现居住的房屋是其赖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生存权益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得予以拍卖、变卖或抵债。王平仲、王元华申请执行异议人与房屋共有人王汐给付购房借款160000元的执行案也在同一执行法院。异议人欠王文成的45000元赔偿款,王平仲、王元华表示可以考虑从王汐应支付给二人的执行款中予以抵扣。王文成若要求拍卖异议人居住的房屋,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异议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异议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住房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故异议人恳请法院予以审查并裁定撤销该房屋的拍卖行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王小峰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6)湘0702执1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房产档案馆王小峰名下房产信息查询证明;3、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30**号房屋所有权证;4、王小峰向物业公司缴纳水、专项维修基金等收据。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答辩称:答辩人与异议人王小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案(2015)武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异议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答辩人女儿王汐与异议人王小峰应共同偿还的款项,与答辩人和王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无关,不应作为王小峰执行异议的借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执行人王文成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5)武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书;2、(2016)湘0702执13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下列证据:1、生效的(2016)湘07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2、(2016)湘0702执8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系异议人王小峰前岳父、王汐的父亲,异议人王小峰系王平仲、王元华之子。2010年1月,异议人王小峰与王汐结婚,次年王小峰立据向父母王平仲、王元华借款160000元用于婚后购房居住(产权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30**号)。2012年5月,王小峰与王汐生一子取名王一达。2014年6月,王小峰与王汐离婚后,王小峰一直为探视孩子王一达问题多次与王汐家人发生纠纷。同年7月13日,王文成带着外孙王一达在街上与王小峰相遇,双方为探视王一达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扭打,王小峰致王文成受伤。2015年,王文成对王小峰提起了健康权纠纷诉讼,本院下达了(2015)武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小峰支付王文成赔偿款45000元及利息,但王小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王文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小峰,该案立案号为(2016)湘0702执134号,随后本院下达了(2016)湘0702执1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王小峰与王汐共有的,由王小峰居住的房屋50%的份额。期间,2016年1月,王平仲、王元华向本院起诉,要求王小峰与王汐共同偿还所借购房款160000元。依据生效的(2016)湘07民终505号民事判决,王小峰、王汐应共同偿还王平仲、王元华借款160000元,该案也在本院执行之中,立案号为(2016)湘0702执806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30**号房屋中王汐所有的50%份额。另查明,(2016)湘07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王小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与(2016)湘07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仲、王元华与被执行人王小峰、王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53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6.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38.39平方米,王小峰与王汐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该房屋现由异议人王小峰居住使用。申请执行人王文成未能提供异议人王小峰另有居所的相应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文成要求异议人王小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法有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执行人王小峰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前提下,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湘0702执13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王小峰异议房屋50%的份额,异议人王小峰所持该房系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理由能否阻却该拍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以执行房屋系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为由排除执行的情形予以了规范。本案中,异议房屋系被执行人王小峰与案外人王汐按份共有,被执行人享有50%的份额,而房屋登记套内面积仅为38.39平方米,现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王小峰一直居住该房屋内,且无其他居住用房,因此,应认定该房屋系其维持生活所必需,王小峰所提执行异议成立,本院拍卖行为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702执1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恋梅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水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