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毅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349号原告:王毅,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百花村村委会内。注册号610100100289866。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被告: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百花村村委会内。注册号610100100192738。法定代表人:王百涛。原告王毅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建设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花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百花村建设公司偿还其借款541632元;2、被告百花村建设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其中3.36万元借款自2015年3月12日起、317632元借款自2015年9月12日起、19.04万元借款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3、被告新百花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9月12日、10月18日,其与二被告签订了三份《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投资协议》,约定被告百花村建设公司向其借款总计541632元,期限1年,还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11日、9月11日、10月17日,月息二分,半年支付一次。如逾期还款,被告百花村建设公司应向原告追加逾期还款部分的每月1%的回报。被告新百花置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百花村建设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6元(原告王毅已预交),现退还原告王毅1051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