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忠瑞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忠瑞,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忠瑞,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四合厂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471857-0。法定代表人:钟利,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喻忠瑞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7067.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3元、申请执行费30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有煤矿关闭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石桥煤矿关闭补偿款2123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