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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恢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忠瑞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忠瑞,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忠瑞,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四合厂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471857-0。法定代表人:钟利,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喻忠瑞与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7067.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3元、申请执行费30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有煤矿关闭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石桥煤矿关闭补偿款2123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