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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蓉、鲁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蓉,鲁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蓉,女,1996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鲁琦,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特15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鲁琦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园56幢3单元7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