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炳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炳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25号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盖晓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英,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法律顾问,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杨炳文,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1519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5759元),由原告哈尔滨好民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