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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伟平、钟方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伟平,钟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140号申请人:钱伟平,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钟方清,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钱伟平、钟方清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钟方清欠申请人钱伟平工资324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申请人钟方清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钱伟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