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纯波与朱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波,朱晓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74号原告王纯波,男,1995年9年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现居住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朱晓凌,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王纯波与被告朱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纯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纯波负担。审判员 叶锦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东琴附一: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