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洪,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郑洪先后五次撬窗进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的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工厂原变速器总装车间(以下简称“总装车间”),盗走车间内堆放的价值5123元的废旧焊钳主缆、焊钳辅缆共计20余根,剥出铜芯销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下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洪进入总装车间内,盗走废旧焊接主缆2根、焊钳辅缆2根,剥出铜芯销赃。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洪进入总装车间内,盗走废旧焊钳主缆2根,剥出铜芯销赃。3.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洪进入总装车间内,盗走废旧焊钳主缆2根,剥出铜芯销赃。4.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洪进入总装车间内,盗走废旧焊钳主缆5根,剥出铜芯销赃。5.2017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洪进入总装车间内,盗走合计价值2072元的废旧焊钳主缆6根、焊钳辅缆8根,剥出铜芯后藏匿于车间附近的空置房内。2017年2月4日凌晨,郑洪从空置房内将盗窃的物品取出,运至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准备销赃时被捉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盗窃的铜芯,已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案发以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洪处缴获了其盗窃的焊钳主缆6根、焊钳辅缆8根以及作案工具锯子、美工刀等物品。被告人郑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二、缴获的焊钳主缆6根和焊钳辅缆8根发还被害单位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郑洪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51元;四、扣押的作案工具美工刀、锯子等物予以没收。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心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