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书卯、卢云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书卯,卢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7号申请人赵书卯,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伟娜,女,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申请人卢云贵,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人赵书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云贵驾驶的武汉科荣电动四轮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交20000元现金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卢云贵驾驶的武汉科荣电动四轮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赵书卯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