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德权与刘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权,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164号申请人:张德权。被申请人:刘建。张德权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德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在八五六农场青溪小区9号楼2号车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德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在八五六农场青鑫小区9号楼0110号车库(面积32.36平方米)。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君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