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赖书煌妨害公务罪2017刑初33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书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3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书煌,户籍地在广东省英德市。2013年10月2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书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书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赖书煌去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13号的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要求取回其于2013年被交警依法查扣的摩托车。正在执行派出所门岗执勤工作的民警陈某甲某、实习民警李某甲某告知被告人赖书煌处理途径,而被告人赖书煌不予理会,通过言语威胁炸派出所、烧警车,并用石头、砖块袭击民警李某甲某的头、面部,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执法。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赖书煌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赖书煌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赖书煌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书煌自愿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其没有说过要炸派出所、烧警车,其拿砖头是为了防止警察打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赖书煌去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13号的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要求取回其于2013年被交警依法查扣的摩托车。正在执行派出所门岗执勤工作的民警陈某乙、实习民警李某乙告知被告人赖书煌处理途径,而被告人赖书煌不予理会,通过言语威胁,并用石头、砖块袭击民警李某乙的头、面部,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执法。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赖书煌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立案、破案经过及抓获被告人赖书煌的情况。2.人民警察证、广东省公安机关工作证及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乙、陈某乙分别是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石围塘派出所的实习民警、在职民警,是案发当天值班执勤人员。3.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赖书煌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4.缴获的涉案石头、砖块照片,证实被告人赖书煌在派出所门口所持作案工具石头、砖块的情况。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其在石围塘派出所正常值班,有一男子到派出所大堂闹事,情绪激动,多次声称要炸派出所、烧警车,其所里的民警先是将该男子带到调解室了解情况并安抚其情绪,在安抚的过程中,该男子情绪突然激动,并离开了派出所,几分钟后该男子手里抱着几块砖石回来了,把砖石放在了派出所门口之后离开了,其和另一民警就将砖石清理干净。该男子几分钟后再次抱着几块砖石回来了,且情绪激动,在劝说之下仍不肯放下砖石,其所里的民警拿下该男子右手的砖石,其试图拿下该男子左手的砖石,其该男子随即拿砖头高举过头往其头上砸,此时其他民警就出来支援并将该男子进行控制。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指认出被告人赖书煌就是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在石围塘派出所门口扰乱单位秩序案的那名男子。6.证人谢某乙的证言: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其回到石围塘派出所,在大门口看到一男子两手持砖石大吵大闹,情绪非常激动,其就在大堂内,两个民警去劝阻并伺机想抢下石头,该名男子左手举起石头,向旁边一个年轻民警打过去,差点被打中头部,大家看到该男子使用暴力,就将该男子抓获带入派出所调查。附辨认笔录,证人谢某乙指认出被告人赖书煌就是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在石围塘派出所门口扰乱单位秩序案的那名男子。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其在石围塘派出所门岗出执勤,有一男子来到门岗处情绪很激动,对其说要拿回2013年被其查扣的摩托车,要其单位把车找出来给回该男子,还说今天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决,不然就要报复派出所,其安抚对方的情绪并叫当班的备勤人员与其交涉,该男子一直说着要报复派出所,在交谈过程中,该男子离开派出所并在附近找到砖块与民警对峙,一开始民警劝说后该男子将砖块放在派出所大门口的石阶处,后来其将砖块抓在手里,民警见状上前将该男子手里的砖块夺下来,该男子见此情况反而主动用手里的转头打向实习民警李某乙,后来该男子被制服。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指认出被告人赖书煌就是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在石围塘派出所门口扰乱单位秩序案的那名男子。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赖书煌的前科情况。10.被告人赖书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赖书煌的基本身份情况。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书煌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书煌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书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书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石头、砖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秋平人民陪审员 毛玉勤人民陪审员 蒋绍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林显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