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祝绪伦与罗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绪伦,罗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579号之一原告:祝绪伦,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沁,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负责人:蔡凡,总经理。原告祝绪伦诉被告罗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祝绪伦诉称:2016年3月26日,原告无证驾驶并搭载李树英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华青线从青神方向洪峰方向行驶,10时许行至仁寿县洪峰乡中咀村3组路段,在超越同向在前的车辆时,与对面行驶过来由被告罗沁驾驶的川KFF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树英当场死亡,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随即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4月24日出院,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月、门诊随诊、复查等。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程度等级评定为交通事IX(玖)级+2%伤残。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沁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李树英不承担责任。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0717.6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是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是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和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管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类案件,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属于仁寿县、被告罗沁的住所地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系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诗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