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邵栋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栋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栋栋,男,1994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蓝田县,无业。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栋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邵栋栋饮酒后驾驶陕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东路与子午大道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邵栋栋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68.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栋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证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栋栋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邵栋栋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栋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栋栋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栋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雷蕾打印:扈艳红校对:雷蕾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