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前程与张冠群、张艳华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前程,张冠群,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33号申请人孙前程,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张冠群(又名张龙),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申请人张艳华,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申请人孙前程因被申请人张冠群向其借款12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冠群、张艳华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前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冠群名下的汽车一辆。申请人孙前程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前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冠群名下的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