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陆永、王顺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永,王顺喜,贾绍新,刘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永,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新,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喜,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系王顺喜之子。原审被告:贾绍新,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审被告:刘桂凤,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陆永因与被上诉人王顺喜、原审被告贾绍新、刘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永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8元减半收取12064元,由上诉人陆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郑国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