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胥福群、芦祖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福群,芦祖威,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胥福群,女,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芦祖威,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方琴,女,汉族,住象山县。胥福群与芦祖威、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芦祖威、方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胥福群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胥福群于2017年4月6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霖审 判 员 蔡 丹 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 蓉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