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红诉被告王江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王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4号之一原告李晓红,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荣华居**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66********。被告王江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4********。原告李晓红诉被告王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李晓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