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平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59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4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想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