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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平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59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4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想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