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京山县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京山县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本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259号原告: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东段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00049233。法定代表人:田桂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银环,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京山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京山县,特别授权。被告:京山县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331847126C。法定代表人:韦如昭,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周本华,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本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京山金桥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