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与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03号原告: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两甲埠村。法定代表人:迟炳礼,董事长。被告: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原告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扬宇特种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7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