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果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598号原告:陈果,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后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果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果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