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9号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8号东胡名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AHM8J。法定代表人,邹晶,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麻城市瑞鑫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恒泰名仕公馆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8103432N。法定代表人,陈辛,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仲裁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额(35万元)相应的银行资金、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案外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属被申请人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标的额相应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属被申请人麻城市瑞鑫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标的额相应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湖北盈泰合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泂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