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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2002年2月1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姜某申请执行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姜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某案款6428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未受偿金额为6428元。申请执行人姜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25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