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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旭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31号原告:陈凯,男,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旭,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信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