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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苗某,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新峪煤矿职工家属。被执行人:张某,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新峪煤矿职工。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张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