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碧玉与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玉,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395号原告:张碧玉,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2497W。法定代表人:洪绍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锋、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曾厝社3组4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78261730G。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玉与被告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厦门洪氏企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钟美娣、洪三雄、洪玮玲、洪珮玲、洪绍明、卓森荣、洪绍中、洪婉玲为台湾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申报司法改革项目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由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涉台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2)16号】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