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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32号原告: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角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陈某,男,198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公司员工。原告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茗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