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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光华与韩小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华,韩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0号申请人赵光华,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小慧,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81198107044509。关于赵光华诉韩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小慧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光华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光华申请执行韩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