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明、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计恩勇,王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计恩勇,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支行员工,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胜松,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计恩勇、王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已由另案查封,暂无足��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