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秀珍与被告姜东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珍,姜东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408号原告:姜秀珍,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胜,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54********,系原告之夫。被告:姜东平,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姜秀珍与被告姜东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秀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