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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秀珍与被告姜东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珍,姜东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408号原告:姜秀珍,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胜,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54********,系原告之夫。被告:姜东平,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姜秀珍与被告姜东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秀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