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作朝与周飞、周立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朝,周飞,周立正,黄虎林,陕西省华阴市凯旋汽车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9号之二原告:赵作朝,男,生于1957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飞,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司机。被告:周立正,男,生于1967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黄虎林,男,年龄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凯旋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汽车站门口。法定代表人:朱庆庆,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作朝诉被告周飞、周立正、黄虎林、陕西省华阴市凯旋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作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凯旋汽车服务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作朝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朝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凯旋汽车服务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文静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