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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14号原告麻某某,女,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麻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