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614号原告麻某某,女,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麻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