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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洪颖诉彭强加工合同按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电脑复印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颖,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电脑复印部,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西南街。经营者:彭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果,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颖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金裕达电脑复印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颖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洪颖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王洪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