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赵某、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吴家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吴家山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