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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生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生军,曾用名杨福兴,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生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至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杨生军在新乡市牧野区某村新(乡)濮(阳)路旁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购买有四台渔机和七台苹果机,每台渔机有10个或8个把位,可同时供多人进行赌博。渔机10元购4000分,苹果机1元购一个游戏币10分进行上分、退分进行赌博,每台渔机和苹果机分别具有退分、退币功能,根据退分、退币数额以现金作为奖品方式返还给赢的参赌人员。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共计盈利一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生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左右至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杨生军在新乡市牧野区某村新(乡)濮(阳)路旁一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购买有四台渔机和七台苹果机,每台渔机有10个或8个把位,可同时供多人进行赌博。渔机10元购4000分,苹果机1元购一个游戏币(10分)上分、退分进行赌博,每台渔机和苹果机分别具有退分、退币功能,根据退分、退币数额以现金作为奖品方式返还给赢的参赌人员。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共计盈利一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已收缴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5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生军的近亲属主动上缴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82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生军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生军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生军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生军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6、帐本证实被告人杨生军的赌场营业期间的经营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对案发现场参与赌博的李某、孙某、王某、郭某1、路某、靳某没收赌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8、没收违法所得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案发后,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收缴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555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生军的近亲属主动上缴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82元。9、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地点查获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的经过。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村该酒店门口帮其姐夫杨生军看赌博场,赌博场有三台渔机,还有四五台小赌博机。其平时负责打扫卫生,有人来玩,其就负责收钱上分。生意好一天能挣个一两千块钱,生意不好的时候有可能还赔钱。每天的营业额当天交给杨生军。11、证人路某、王某、李某、郭某1、孙某、靳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某村的赌博场参与赌博,赌博场有一个女服务员,负责收钱和上分,赌博场的老板姓杨。赌博场内有三台捕鱼机和几台苹果机。12、证人舒某、赵某的证言证实,赌博场位于新濮路尚村附近,里面有三台捕鱼机,五六台苹果机。案发当天他们在赌博场内看别人赌博时,赌博场被公安机关查获。13、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杨生军从2014年12月份开始租用其家的房子,五间相通的平房,租金每月1000元。14、被告人杨生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的赌场2014年12月份开始营业,期间曾停业四个月。具体位置是新乡市牧野区某村新濮路旁边郭某2的门面房内,每月租金1000元。其开设赌场后购买了四台渔机和七台苹果机,以渔机10元钱4000分和苹果机1元钱一个游戏币10分进行上分、退分为他人提供赌博机器。玩渔机时,玩家向其交过钱后,其按钱的多少给他加上分,他就可以玩了,如果他打到一条鱼,机器会以鱼的大小自动加上多少不等的分值,打到的鱼越多,机器给他加分越多。如果一直打不到鱼,到了一定时间,他所购买的分就慢慢退完了,他想继续玩就需要继续交钱让其加分,打到最后其会按渔机显示的分值兑换成现金给玩家,利用苹果机进行赌博和利用渔机进行赌博的原理是差不多的。从开始到现在其的赌场大约盈利一万多元钱。其的亲戚张某在赌博场内当服务员,负责收钱上分,每月支付她1500元工资。其一般每天给她4000元底金,有时候给她2000元。营业额每天上交给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杨生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生军的近亲属主动上缴被告人杨生军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生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法院)。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缴纳)。三、暂扣于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的作案工具渔机四台、苹果机七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