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常跃文与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跃文,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跃文,男,1988年6月1日生,昔阳县乐平镇南关村人,现住颐民家园2号楼3单元702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左巍,男,系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昔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支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