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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师虹与张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433号师虹申请执行张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甘0502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师虹要求被执行人张维珍交付位于天水市××区房屋,被执行人张维珍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