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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行审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郭文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郭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2行审453号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范锡波,该单位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崔杰,该支队民警。被申请人郭文生,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对郭文生交通违章罚款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4月5日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702行审453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俭审 判 员  吴行州人民陪审员  张增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