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彭传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彭传兵,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林语花都西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写字楼10楼。诉讼代表人:徐兵,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传兵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8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彭传兵损失共计164660.57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彭传兵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龚宗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