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董秀江与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秀江,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明,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成,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彬,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彦,依兰县联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上诉人董秀江与被上诉人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沿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秀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明、被上诉人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彬、岳长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秀江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判决支付董秀江土地补偿款100,800元及利息38,000元,共计138,800元。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三道沟子全部征收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实际该地块征收574平方米,剩余面积现在董秀江一直耕种。二、原审法院对574平方米地的补偿认定事实错误,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574平方米补偿地(“二道沟子”是河沿村委会认定地名,北沟子是董秀江认定地名)为开荒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又认定河沿村委会支付了该地块574平方米的补偿款是前后矛盾的。三、董秀江在原审法院多次提到弯垄地被征收的事实。但原审法院均以该地与被征的土地补偿无管理,拒绝审理弯垄地被征收4872平方米的事实,严重影响了该案的公正审理。四、董秀江在原审法院多次提到征收土地是政府行为,为了该案的公正审理,请求河沿村委会出示征收土地确认书。原审法院以谁诉讼谁举证为由未能支持董秀江的请求。董秀江认为,该请求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审法院未见到该征收土地确认书就认定了土地补偿地块及面积是认定事实错误,且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董秀江的上诉请求。河沿村委会答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应给的补偿款,应归村委会所得。因为争议的土地不是董秀江应分得的承包地,而是村委会的机动地。董秀江的承包地是2.1公顷,坐落于东北地1.05公顷、弯拢子地1.03公顷、北沟子0.02公顷。董秀江目前多得0.46公顷土地。本案争议的土地是董秀江捡村上其他村民和村上的弃耕地,土地性质是村委会的机动地,依兰县永发水库对于被淹的土地实际丈量之后进行了补偿,因为土地不是董秀江的,故补偿款没有给董秀江。董秀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沿村委会归还董秀江土地补偿款本金100,800元;2、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1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同时给付土地上一口水井的补偿款5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河沿村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董秀江在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河沿屯承包了三块土地即东北地(面积1.05垧)、弯垄地(面积1.03垧)、二道沟地(面积0.48垧)。在董秀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三个地块体现为:东北地(面积15.7亩)、弯垄地(面积15.4亩)、北沟子地(面积7.2亩)。董秀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按照15亩一垧地计算,所以上述面积相符。按照依兰县江湾镇河沿村河沿屯的民俗,北沟子地块包括头道沟(也叫张海沟)、二道沟、三道沟。董秀江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二道沟土地被永发水库所淹面积为574平方米,董秀江已领取完淹地补偿款;董秀江在河沿村河沿屯耕种的头道沟(也叫张海沟)开荒土地有2垧多地,即本案董秀江涉诉土地,现均已被永发水库淹没,但该地块是董秀江开荒地,董秀江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另查,董秀江在本案中提到的涉诉地块“北沟子”土地的四至位置为东邻永发水库往河沿去的桥,南邻地块名为弯垄地地块北面,西邻过去是李晨的稻地(现在被永发水库所占),北邻孙荣山旱田,此四至位置圈画出来的面积董秀江自认大概2垧多土地。河沿村委会村土地台账中董秀江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二道沟”0.48垧土地的四至位置为东邻永发水库,西邻乡间道,南邻李凤林耕地,北邻张红里耕地,此四至位置圈画出来的面积原告自认0.48垧土地。上述两个地块均由董秀江耕种。一审法院认为,河沿村委会举示的所有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董秀江在本案中提到的涉诉地块“北沟子”与河沿村委会村土地台账上记载在原告名下的“二道沟”为同一地块。虽然董秀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名字为“北沟子”地块,但因当地民俗叫法北沟子地块包含“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所以本案中书写为“北沟子”也是指“二道沟”地块。经庭审质证,董秀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北沟子”地块7.2亩与河沿村委会土地台账中“二道沟”地块面积0.48垧完全相符,董秀江对本案中提到的“北沟子”、“二道沟”两个地块四至位置予以认可,自认实际耕种涉诉“北沟子”地块面积大概为2垧多土地,而耕种的“二道沟”土地面积自认是0.48垧。董秀江亦承认其提起诉讼的“北沟子”地块在被告“99年新打开荒地台账”中曾由陈力福、王国祥、任志堂耕种过的张海沟(也叫头道沟)土地的事实,综上足以认定董秀江在本案中提到的涉诉地块“北沟子”与河沿村委会村土地台账上记载在董秀江名下的“二道沟”为同一地块,董秀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故涉诉的“北沟子”地块是河沿村委会村上的开荒地,董秀江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地块不享有承包经营权,依兰县水务局给付的该地块淹地补偿款董秀江无权领取。而董秀江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二道沟”地块其自认淹地面积仅为574平方米,该地块的淹地补偿款董秀江也已领取完毕,故对董秀江提出的给付淹地补偿款100,800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董秀江提出一口井补偿款5000元的主张无证据提供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判决:驳回董秀江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本院审理中,经委托一审法院对董秀江耕种的承包地面积进行丈量,董秀江现耕种的承包地加上被淹的5446平方米承包地,合计为2.55公顷。本院认为,董秀江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面积为2.1公顷,经实际测量,其现在耕种的承包地加上被淹获得补偿的5446平方米承包地,合计为2.55公顷,超出了其承包地的面积。而本案争议的被淹的7.2亩土地并不包含在实际测量范围内,故董秀江主张该7.2亩土地为其承包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争议的被淹地补偿款的发放对象为承包地被淹的农户,而争议的7.2亩土地并非董秀江的承包地,因此其请求对该7.2亩土地按补偿标准给予土地补偿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秀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上诉人董秀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松涛审 判 员 徐景煜审 判 员 毛 保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晶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