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庆余与彭永君、韩加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余,彭永君,韩加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444号原告:孟庆余,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彭永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韩加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孟庆余与被告彭永君、韩加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孟庆余于2017年4月6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庆余负担。审判员 孟庆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