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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助与刘拴强等执行督促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助,林健雄,刘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2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建助,男,1966年5月9日出生,北京市航天兴华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健雄,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拴强,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王建助与林健雄、刘拴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助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建助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王建助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助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苏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