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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平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市苏派义齿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暂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代理检察员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22时45分,被告人黄平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隆鑫佳苑附近路段,碰撞道路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平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5mg/100ml,系醉酒。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平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平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平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22时45分,被告人黄平光酒后驾驶苏F×××××小型普通轿车,从南通市港闸区隆鑫小区出发,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隆鑫佳苑附近路段,碰撞道路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平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5mg/100ml,系醉酒。到案后,被告人黄平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光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采血照片、未到庭证人江新华等人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黄平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1.5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平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平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事发后其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平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冯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翟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