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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原县春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樊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春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樊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春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尹作全,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素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樊俐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原县春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8执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三年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