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解性亮与桂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性亮,桂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341号原告:解性亮,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永宏,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冯新霖,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系桂永宏妻子。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解性亮与被告桂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解性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性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解性亮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管纪跃(代)附:本案��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