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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声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声林,邹玉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督3号申请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镇雄县乌峰镇建设街22号。法定代表人:肖叁,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邓声林,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申请人:邹玉珍,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邓声林、邹玉珍发出支付令前,因申请人于同年4月6日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由申请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邹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顺书 记 员 张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