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野文傲、付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野文傲,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野文傲,男,1990年2月1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付畅,女,1989年8月3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野文傲、付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吉0323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凤与被执行人野文傲、付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